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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和督办办法》的通知
2015-04-10 09:03:12   来源:政协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宁夏回族自治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

办办法》的通知

各民主党派宁夏区委会、自治区工商联,各专门委员会,各提案承办单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和督办办法》,已经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十届29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2014122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宁夏回族自治委员会重点提案

遴选和督办办法

(2014年12月23自治区政协十届29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遴选重点提案并开展督办,是推动提案办理工作的一种有效方法。为规范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促进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遴选标准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且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可选作重点提案。

(一)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反映全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  重点提案遴选范围。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界别、界别小组,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的提案。

第四条  政协重点提案分为自治区领导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和送自治区领导阅批的《重要提案摘报》两个层次。

第五条  自治区领导督办重点提案遴选程序

(一)推荐。政协提案交办后,提案委员会商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请各承办单位从承办提案中推荐重点提案;请各民主党派宁夏区委会、自治区工商联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从提案中选择1-2件提案,推荐为重点提案。

(二)初选。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的重点提案进行汇总整理,提出初选意见。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对初选意见进行审查,研究提出重点提案初选名单。

(三)征求意见。提案委员会将重点提案初选名单,反馈相关承办单位征求意见,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反馈意见对重点提案初选名单进行审议,形成重点提案建议名单(草案)。

(四)沟通协商。重点提案建议名单(草案)报自治区政协有关领导同意后,送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进行沟通协商,并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政协领导对牵头督办重点提案名单的意见。

(五)审定。提案委员会将征求意见后的重点提案建议名单(草案)提交自治区政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报主席会议审定。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联合向承办单位发出办理通知。

第六条  《重要提案摘报》由提案委员会负责遴选并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确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政协领导同志关于《重要提案摘报》的批示,由提案委员会及时告知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政协办公厅和提案委员会协助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做好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自治区政协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由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重点提案可以采取专题调研、实地考察、办理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督办。督办活动应邀请提案者、有关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及群众代表参加。督办情况应形成调研报告或会议纪要。

第九条  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应制定重点提案办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办理中应主动加强与政协和提案者的沟通。

第十条  对提案中涉及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承办单位要列入计划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督办(批示)领导报告。对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办理的提案,提案委员会联合党委、政府办公厅及相关部门视情况组织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负责对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进行督促落实,并将办理落实情况向主席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对重点提案要跟踪宣传,发挥重点提案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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